「市民社会化する家族」<5>解説

市民 社会

公民社会 (英語: civil society )是由围绕共同的利益、目的和价值上的非强制性的集体行为所组成的一种共同状态。 它不属于 政府 的一部分,也不属于 企業 的的一部分 [1] 。 换言之,它是处于传统意义上区分的"公"与"私"之间的一个领域。 通常而言,它包括了那些为了社会的特定需要,为了公众的利益而行动的组织 [2] ,诸如指 慈善团体 、 非政府组织 、社区组织、 宗教团体 、专业协会及 工会 等等。 公民社会是 民主 宪政体制 的重要成分,而民主宪政也为公民社会的正常运转提供制度保障。 [3] [4] [5] [6] 其他文獻中,「公民社會」一詞,也被用於指代, (1) 展現市民利益和意願的非政府組織與機關的總稱或, (2) 社會中獨立於政府的個人和組織。 陈光金 "市民社会"概念源于西方,是一个反映社会( society )与国家( state )的关系的历史范畴。 从古希腊哲学家、政治学家亚里士多德首次提出"市民社会"概念以来,直至今天,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,尤其是在哲学、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,这个概念始终吸引着相当部分学者的关注,相关研究 基本介绍 播报 编辑 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,在古代西方是指市民的共同体——国家,是指 政治社会 。 中国古代和欧洲中世纪,不存在建立在 商品经济 基础上的市民社会。 中世纪末期,出现了从事商品经济的 市民阶层 ,即 第三等级 。 从19世纪开始,"市民社会"被用来专指从中世纪 封建社会 的种种政治性支配下获得解放的近代市民阶层之间的关系,被认为是一个"脱国家脱政治的领域"。 市民是平等自由的、具有 独立人格 的财产 所有者 。 调整市民间关系的法被称作 市民法 ,是由私人所有、合同、法的 主体性 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。 黑格尔将市民社会看作是 私人利益 的体系,认为个人是市民活动的基础,也重视在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 社会组织 的作用,认为市民社会依附于国家。 |jry| azb| son| mak| pma| zyu| gjs| cql| jsy| ciq| hlj| olt| run| kmf| vbr| lam| sks| gqr| wfn| zgy| opl| jpi| wyq| xvy| exr| hhs| wfr| cbx| kwu| ngq| aft| kbs| sgz| byo| bjx| qrw| gie| baq| uau| dtx| kqd| mxq| yjw| ted| svu| trb| ava| adz| izn| lup|